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审理的国内争议的仲裁费用及开支的价格表

BCCI执行顾问根据2002年1月29日的第47/3-2002号决议采纳,根据2004年1月13日,BCCI执行顾问的决议进行修订,根据2007年8月24日第85/20-2007号决议进行补充和修订,从2007年9月1日开始生效, 根据2011年11月15日BCCI执行顾问第67/21-2011号决议进行补充和修订,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PARAGRAPH 1 仲裁费及处理费
PARAGRAPH 2 仲裁收费费率
PARAGRAPH 3 仲裁费的减免和部分返还
PARAGRAPH 4 反诉仲裁受理费及费用抵消申请
PARAGRAPH 5 仲裁处理费
PARAGRAPH 6 收集案件证据的费用
PARAGRAPH 7 附加费用
PARAGRAPH 8 当事人应支付仲裁费、受理费等费用的责任规定

 

第1款. 仲裁费及处理费
(1)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缴纳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2) “仲裁受理费”是指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及维护仲裁院正常运转的必要费用。
(3) “仲裁处理费”是指为处理个案支付的费用,如传唤通知费、送达费、口译费、速记费、证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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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仲裁收费费率
(1) 仲裁院应根据仲裁申请金额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仲裁申请金额列弗 仲裁受理费列弗
- up to 1 000 200
from 1 001 to 10 000 200 + 4 .5% for the sum over 1 000
from 10 000 to 100 000 605 + 3 .5 % for the sum over 10 000
from 100 000 to 500 000 3 755 + 2.5% for the sum over 100 000
from 500 000 to 1 000 000 13 755 + 1.5% for the sum over 500 000
over 1 000 000 - 21 255 + 1 % for the sum over 1 000 000

 

(2) 应提前交付仲裁受理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进行支付时,以账款记入保加利亚工商会银行账户日期确定为付款日期。
(3) 当事人增加申请金额的,应支付额外费用,该费用应为已付仲裁受理费与根据增加后的申请金额应支付的费用的差额。
(4) 假设是索赔的客观合并诉讼,如果索赔的总价格低于50 000 BG列弗, 则仲裁费应按如下增加:
  • 如果合并索赔的数量在3-5之间,仲裁费应按上表规定的标准再乘以1.2;
  • 如果合并索赔的数量在5-10之间,仲裁费应乘以1.5;
  • 果合并索赔的数量超过10-仲裁费应乘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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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仲裁费用减免及部分退款
(1) 如果争议由独任仲裁员主持,第2款第1项中规定的仲裁受理费金额将降低50%.
(2)

案件终止时对申请人进行退款的条件和标准:

  1. 案件在仲裁庭开始仲裁程序前终止的,应退还已付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的75%;
  2. 案件在仲裁庭开始仲裁程序后终止的,应退还已付仲裁受理费的50%;
  3. 在庭审期间及当事人在作出裁决的期限内要求终止仲裁程序时,案件因最终索赔或对拒绝抵消而导致案件终止的情况下,在案件的裁决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应退还已付仲裁受理费的25%。
(3) 如果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仲裁受理费,或者申请人撤销索赔主张或未主动要求赔偿时,甚至在仲裁庭已针对案件全部结果作出初步裁决后,均不得适用上款规定.
(4) 由仲裁庭提出退还部分仲裁费用的条款,仲裁庭未组成时- 由仲裁庭庭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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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 反诉仲裁受理费及费用抵消申请

反诉案件受理费及抵消申请费用根据主诉收费标准规定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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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款. 仲裁受理费
(1) 申请人应预付仲裁处理费,费用金额由仲裁院院长决定.
(2) 仲裁庭在发布裁决或终止仲裁程序决定时应对仲裁处理费用明细进行说明。仲裁庭应指示保加利亚工商会退还申请人已交仲裁处理费中未使用的部分;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实际支出超出申请人已交仲裁处理费,仲裁庭将要求申请人对该超出部分进行补交。如果未组成仲裁庭,应由仲裁院院长对仲裁处理费用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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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款. 案件证据收集费用
(1) 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聘请专家参与仲裁并提出意见,提出该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提前支付聘请的专家人员由此产生的旅费和日常支出费用,以及进行现场视察的费用。费用金额由仲裁庭决定.
(2) 如果当事人需要证人进行作证,证人费用应由提出该要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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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 附加费用
(1) 如果当事人要求在仲裁庭在仲裁院以外的地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应提前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均摊。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终止后对该项费用进行解释并安排该款项多退少补:如有未使用的款项则退还当事人;如实际支出超出预付费用则向当事人收取该差额。
(2) 当事人若委任仲裁员参与该仲裁庭审理,进行委任的当事人应预付该仲裁员到仲裁院所在地索菲亚市的相关差旅费和停留费用,无论诉讼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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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款. 当事人应支付仲裁费、受理费等费用的责任规定
(1)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否则本案件相关的仲裁费、定金以及收集证据费用应由反对裁决的一方承担,当出现不完全赔付时,这些费用应按照比例由索赔授予方和拒绝方承担。如果索赔方提供证据表明需支付证人费用,则对该费用进行裁决,但其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
(2) 如果诉讼程序终止,那么被告应同时有权获得费用补偿。
(3) 裁决获益的一方可以要求对其参与案件产生的正常费用进行裁决。这些费用应在裁法庭上提供证据。
(4) 如果一方在此案件上通过律师雇用了法律代表,但一直未能出示有关开支的证据,根据关税法则应当裁定最低固定利率为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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