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院调解规则

 

引言

应用领域

调解开始

调解员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结束

调解费用

调解费及相关费用表

 

引言

    和解是解决私法纠纷最理想的方式。保加利亚工商会为便于纠纷庭外和解,特制定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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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

第1条. (1) 本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包括全部可进行和解的国内和国际私法纠纷。

(2) 属于本规则范围内的诉讼或仲裁未决的私法纠纷,其未决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不妨碍调解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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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开始

第2条. (1) 经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定或经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可展开调解程序。

(2) 当事人应向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院秘书处申请开始进行调解,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当事人应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简要说明争议标的并列明各自所持观点。调解将在当事人按本规则中的费用说明支付调解费用后开始进行。

(3) 由一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的,仲裁院秘书处须立即将该申请的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该通知起15日内说明其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对方当事人拒绝参与调解或未作出答复的,不得开始调解程序。

如因该原因无法进行调解,秘书处应通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将调解费的50%退还申请人。

(4) 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应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开始调解程序并将申请人的陈述书的副本立即发送给同意调解的对方当事人。

(5) 调解程序开始后,仲裁院长应确定应由各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调解的案件处理费用,各方当事人平摊费用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支付。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支付该费用但仍愿意参与调解的,对方当事人还应支付该另一半案件调解费。调解费未能全额支付的,仲裁院将终止调解程序并且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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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

第3条.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已约定调解员,否则应由仲裁院长根据争议的性质与调解员的资格水平任命一位中立调解员。秘书处应分别通知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并指定当事人证实自己观点的/提交证据的期限。

(2) 调解员接受委托后应向秘书处与调解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在调解过程中坚持独立与公正原则并承诺对调解过程中向其披露的全部事实与情况进行保密。

(3) 调解员不得为与该争议有关的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或任意一方当事人在该案中的代表或律师,争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除非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得传唤调解员作为与调解标的相同争议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的证人。

(5) 如果调解员死亡、拒绝该任命或未能履行其职责的,应按上述第(1)段中规定程序更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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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

第4条. (1) 为明确争议的具体情况并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能做出的让步进行讨论从而友好地解决争议,调解员应首先分别与纠纷当事人单独会面,然后再邀请各方当事人进行共同协商,寻找调解办法。保加利亚工商会将免费为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提供会面场所。

(2) 调解员应根据争议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公平原则提出调解建议。

(3) 当事人应亲自参加或正式授权代表参加调解程序。当事人可由律师陪同参加调解。第三方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与调解员一同出席调解会议。

(4) 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与调解员应在达成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时应将和解协议的一份副本附于调解文件中。

(5) 如果各方当事人就提交给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院的未决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可要求根据约定条款将其签署的和解协议定为仲裁裁决。

(6) 当事人保证不将下述内容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a/ 对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b/ 调解员的建议;
c/ 一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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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的结束

第5条. (1) 发生下列情况时,调解程序结束:
a/ 签署和解协议,见上述第4条第(4)款规定;
b/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出其拒绝进行调解的书面通知;
c/ 调解员出具一份议定书,说明调解失败。

(2) 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调解不受任何现有的由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的调解程序的影响。

Go to TOP调解费用
第6条. (1) 调解程序费用包括:
a/ 本规则收费表中规定的手续费;
b/ 调解员的任务支出(如有);
c/ 调解员费用。

(2) 调解费用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和解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费用以外,各方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各自因本调解产生的其他支出。

(4) 调解员的费用由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院长根据争议性质与调解员用时确定。仲裁院长还可参考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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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费及相关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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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保加利亚工商会执行理事会依据1999年5月12日第22/5-99号会议记录及1998年12月16日保加利亚工商会管理委员会根据保加利亚工商会规约第22条第1款第8项作出的决策通过

 本规则自1999年7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