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简易程序规则

第 I 部分.
一般条款

第1条 (1) 简易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AC)审理国内案件.
(2) 本规则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内明确约定的情况,以及索赔方在索赔申请书内明确规的情况且被告同意案件根据适宜程序规则进行聆讯
(3) 如果双方未另作约定,那么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的规则在仲裁程序之日起生效适用。.
第 II 部分.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替换和回避
第2款 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构成。
第3款 (1)如果仲裁协议当事方未作其他约定,那么索赔方有权指定5名仲裁员加入愿意聆讯并解决案件的仲裁员列表。这些仲裁员姓名名单应应单独附录形式附在索赔方的索赔申请书内且不得发给被告。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具备相同的答复权利。
(2) 如果索赔方和被告同时任命一名相同的仲裁员,那么该仲裁员应视为聆讯和解决案件的仲裁员。仲裁院院长应指定替代仲裁员。
(3) 如果索赔方和被告同时任命不止一名相同的仲裁员,仲裁院院长应指定一名仲裁员替代重合的仲裁员。
(4)如果索赔方和被告任命的仲裁员没重合,且索赔方或被告没有按照前述段落行使其权利,仲裁院院长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其替代人。
(5) 仲裁员及其替代人应在收到其选择或委任通知书后三天内表明自己是否愿意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签署一份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声明,并明确表示他们具有充分的时间根据适宜程序规则处理案件。
(6)如果该仲裁员及/或其替代人不接受参与诉讼,仲裁院院长应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和/或替代仲裁员,优先选择双方在第3条条款内委任的人士。
第4条 (1) 仲裁员的更换应根据BCCI仲裁庭规则第16条条款和条件在15日内完成。阻止仲裁员执行其这则或未履行职责的限制期限除外。
(2) 如果更换仲裁员,仲裁院院长应任命一名新的替代仲裁员,其中优先考虑双方委任的人士。
第5条 (1) 仲裁员回避申请应基于BCCI仲裁庭规则第17条第2段理由,并在当事方获得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委任信息或回避理由信息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做出。
(2) 如果在此案的公开听证会上未作申请,那么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立即发送给仲裁员(及其替代仲裁员)并在三天内发送给对回避具有意见表达权的对手方。
(3) 如果在上述段落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仲裁员(替代仲裁员)没有辞任且对手方驳回了回避申请,那么仲裁庭应决定是否委任一名新的仲裁员或前项仲裁员(替代仲裁员)不辞职,对手党反对这一挑战给出的时限期间,Abritral庭应决定是否任命一名新的仲裁员或对回避申请不予理会。对于后者情况,提出回避的一方有权在LICA第16条进行陈述。
第 III 部分.
申诉书和应诉书
第6条 (1) 申诉书应符合BCCI仲裁庭规则第5条条款规定。原告有义务依据索赔情况说出全部的事实,同时提供所有证据并提交其处理的书面证据。
(2) 附在申诉书内的授权委托书须包含律师的地址、电话、以及电子邮件信息。
(3) 表示已收到加速程序的仲裁费以及最低50 列弗定金的收据文件须附在索赔方的索赔申请书内。
第7条 (1) 申诉的合并只有当所有索赔都是基于同一原因提出且表示重大索赔罚款或利益时方给予受理。无论因合同终止、宣告终止、宣告无效或合同撤销为由提出的申诉都应当予以受理。
(2) 不允许对一名以上的被告提出索赔请求合并,连带责任情况除外.
第8条 在第7条规定的诉讼期内提供索赔理由或金额则可修改案件。仅在收集的证据不会延误诉讼程序时,那么提出增加索赔额才给予受理。
第9条 应诉人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7日内,递交对起诉书的答复。在答复中,应诉人应陈述他/她辩解,提出他/她的反对意见,显示所有证据并提交他/她的处置书面证据。原告必须对他/她的起诉书中所含证据持有一定主张。如果出现异常或不可预知的情况,上一条设定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10条 (1) 相关的必要仲裁费和保证金,根据第7条规定的条件,被诉人可在答复期限内递交反诉或抵销申请。否则反诉或抵销申请不会得到审理。
(2) 如果不需要更进一步的证据,并且在递交证据时已支付所有必要的仲裁费和费用保证金,则抵销申请可在后期递交。
(3) 第9条适用于反诉和抵销申请的答复。
第11条 (1) 当递交起诉书并得到回复后,双方可适时以适当的方式,陈述事实并递交仅用于驳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指控。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他们无法这样做,相关方可陈述新事实,提供新证据。
(2) 上一段的条款也相应的适用于反诉和抵销申请。
第12条 连同起诉书,当事方应将本金额和索赔罚款的计算结果分别附加在反索赔和抵销申请后。
第 IV 部分.
传票和通知的送达.
案件相关文件的递交
第13条 传票和通知应是书面形式,并通过附带回执的挂号信,用快递、传真送达,或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可用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提供送货通知的方式送到。告知案件开庭时间的传票应在庭审前7日内送达至相关各方。
第14条 除了起诉书、索赔答复、反索赔和抵销申请,相关各方可通过传真、电邮或其他可在案件文档中保存文件的技术手段提供支持案件的文件及附件。如果通过传真或电邮递交文件,办公室秘书应将副本附于档案中,如果有需要,可交付于对方当事人.
第 V 部分.
审理案件
第15条 (1) 在答复反索赔起诉书的最后期限截止后,鉴于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请求和证据,对初步开庭有裁定权的仲裁庭应决定案件审理的方式和日期,由于该裁定权,仲裁庭应解决有关当前条例适用性的任何异议.
(2) 仲裁庭声明其仅基于所提供的证据,包括第12条(1)下的计算结果并根据第5条,通过给予相关各方提交书面意见和副本的机会,审理并解决案件。
(3) 如果仲裁庭决定案件公开审理,应在做出裁定的15日内确定审理的日期.
(4) 由于具有裁定权,仲裁庭容许交互询问证人并指定鉴定证人。如果证人未在确定的日期出现也不妨碍仲裁庭做出裁决.
(5) 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澄清纠纷后,在做出裁决前,仲裁庭给予双方当事人期限,分别不晚于5天和3天提供书面意见和副本.
第 VI 部分.
程序结束
第16条 (1) 仲裁庭应在交付书面意见和副本期限截止后的10日内,对案件做出裁决。
(2) 仲裁庭应在上段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如果发现未提供基于案件法理依据做出裁决的前提条件,则终止案件。
(3) 当双方希望复制有关约定条款的仲裁裁决达成一致时,仲裁庭应在申请请求并达成一致后的5日内做出仲裁。
第 VII 部分.
收费和费用
第17条 (1) 关于调解程序,占费用70 %的仲裁费以仲裁费收费表的第1 s. 2条为准,并且应收取BCCI仲裁庭审理的国内纠纷的费用。
(2) 对于其他调解程序问题,除了前一条款收费表的第1段的第3条外,其余适用.
第 VIII 部分.
规则例外的问题
第18条 除非双方对不受条例约束的问题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员应应用BCCI仲裁庭的规则,考虑到调解程序的目标,这应在诉讼开始时生效;无论怎样,他们应确保每一方都有均等的辩护机会。
 
这些条列由BCCI执行委员会根据2004年12月21日,第3/29-2004号决议采纳,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修订版基于BCCI执行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第67/21-2011号决议,并于2011年1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