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协助的特别仲裁规则

第1条 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协助下,国际商事合同的双方已签署关于特别仲裁条款的合同时候,适用本规则。 (见如下第2条)。
第2条 保加利亚工商会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双方提供包括下列条款的这些合同的仲裁,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协助下通过特殊仲裁来解决争议:

“产生于本合同或与其解释、无效、不作为或终止相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遵守下面的特别仲裁规则解决,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的协助下进行。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第3条 (1)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应为仲裁法庭合作协助的“特别”仲裁提供综合行政协助和服务,其中应包括:
  1. 向当事人和有关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发送(通过邮件,传真或电传)信件,除了这种直接发送;;
  2. 起草庭审记录;
  3. 庭审上的解释;
  4. 为庭审和仲裁员的审议提供场所;
  5. 参与日期、听证会的地点和审议的制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通知;
  6. 为仲裁员预订酒店;
  7. 记录协助“特别”仲裁的相关费用;
  8. 下列条款中给出的或“特别”仲裁法庭认为对适当程序性行为必要的其他协助。.

(2)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院应与“特别”仲裁法庭的首席仲裁员或与独任仲裁员一同执行上述职能.

(3)为了便于仲裁员的任命,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应起草并公布不同国籍的人员名单,他们拥有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执行仲裁员职能的资格.

当事人和仲裁员也应可以选择未包含在上述名单中的仲裁员.

第4条 (1) “特别”仲裁地点应为索非亚市.

(2) 当事人应就“特别”仲裁开始的程序、申请仲裁员回避和案件的庭审达成一致意见。也可当事人选择的任何仲裁机构的规则达成该协议。

(3)当就“特别”仲裁而言双方未达成一致时,应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这些规则的第5条和第6条产生的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第38,39和41条以及这些规则的第7条和第16条产生的修订。.

(4) 这些规则的第7到17条中的规定不受双方制定的任何修订的影响。

第5条 (1) 根据本规则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将直接送达给另一方的仲裁申请副本发送给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的秘书处,该申请包括裁员的姓名和他/她的代替者。上述一方应向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的账户支付250美元的仲裁程序初始管理费。

(2) 应诉的仲裁被诉人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和一名代替者,提供关于他们的信息并提出反诉,若有的话。仲裁被诉人应直接将答复发送给申请人,答复的附件发送给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同时提交反诉的,仲裁被诉人应参照上一段向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的账户支付250美元。

(3)参照上述第(1)或(2)段,若未提前支付,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没有义务为原诉和反诉相关的仲裁程序提供协助。

(4) 在“特别”仲裁庭应通过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的秘书长与双方进行沟通。秘书长可将该职能赋予秘书处的一名委派员工。

(5) 信件或文件送达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秘书处之日或挂号信邮寄至秘书处地址之日应视为上述文件送达至“特别”仲裁庭。

(6) 首席仲裁员可同意将信件、通知或文件连同副本直接发送至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

(7) 通过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法庭发送的信件、通知及文件应提交给秘书长,副本的份数与地址数目一样多,加上提交给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法庭的一个额外副本。

第6条 (1)若分别在30天或50天内,当双方的所在地位于不同的大洲,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应由仲裁被诉人未指示一名仲裁员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不得为申请人所在地国家的侨民或居民。

如果在第二名仲裁员任命后30天内,两名仲裁员未能选出一名首席仲裁员,他/她应由仲裁法院院长任命。

(2) 当事人可以约定首席仲裁员从两位仲裁员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定,在这种情况下,每名仲裁员应有权提名不超过三名仲裁员。

(3) 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首席仲裁员的选举可通过抽签决定,由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庭长来抽签。双方的授权代表也应加入抽签。为此,仲裁庭秘书长应在抽签之日前不迟于15天通知当事人。

(4)若一方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天内,仲裁人或仲裁人之一未能提名首席仲裁员的候选人,后者应由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庭长来进行任命。

(5)若双方约定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但未能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选出该特殊人之日起30天内选出该独任仲裁员,应由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庭长来任命独任仲裁员。

(6)当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庭长必须委任一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时,被任命的人应是非双方所在国的其他国家的公民或居民。

(7) 在替换仲裁员的情况下,如果该替换在适用仲裁规则中有所规定,本条的规定也适用。

第7条 (1) 根据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秘书长的要求,包括诉讼费用的预付款金额应由上述法庭根据这些规则中的第八至十二条中的规定来决定。

预付款的数额取决于仲裁请求中的标的额和可能反诉的标的额,以及仲裁被诉人给出答复中的规定和仲裁程序的预计开支。

必要时,预付款的金额可在诉讼过程中增加。

(2) 在上述仲裁庭庭长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少于30天),每一方应向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支付一半预付款。

(3) 若在上述期限内,原诉的仲裁被诉人或反诉的一方未支付他/她的预付款份额,原告可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庭长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同样的份额。

如果未支付预付款,诉讼或反诉讼的程序应中止。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庭长应给予申请人一定的宽限期,但若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预付款,原诉或反诉讼的程序应当终止。

(4) 支付预付款后,仲裁案件应当转递给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5) 第5条第1段和第2段中提到的预付款应从到期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扣除,根据下面第11条中的规定而确定的。

第8条 (1) 仲裁程序的费用应包括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仲裁员的报酬、根据第11、12条中的条款而规定的费用、差旅费、食宿费、仲裁员的每日津贴以及专家意见费或仲裁庭收集其他证据的费用。

(2) 认可的专家意见或收集其他证据的预付款金额应由仲裁法庭和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秘书长协商确定。

要求收集证据的一方应支付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当“特殊”仲裁庭任命一名专家或一方或双方同意遵循该要求时,每一方应支付一半预付款。

若无预付款,则无需收集证据。

第9条 预付款金额应由仲裁法庭和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庭长确定,币种为美元,按照仲裁庭秘书长的提议。若诉讼或反诉使用其他货币,仲裁庭秘书长应根据提交原诉或反诉之日的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汇率来将争议中的价值换算为美元。
第10条 当诉讼不能用金钱估值时,预付款金额的确定应取决于争议的环境和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的费用应不少于1000美元。
第11条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下表计算,根据争议的价值,原诉和反诉应等于这两个值的总和:

标的额(美元) 仲裁费(美元)
- 至 50 000 500
从 50 001 至 100 000 500 + 超过 50 000的收1.0%
从 100 001 至 500 000 1 000 + 超过100 000的0.5%
从 500 001 至 1 000 000 3 000 + 超过500 000收0.2%
超过 1 000 000 - 4 000 + 超过1 000 000的收0.1%,但不超过10 000
第12条

(1)根据下表标的额的多少确定仲裁费,原诉和反诉应等于这两个值的总和;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应增加30%。

 

标的额(美元) 仲裁员费用(美元)
- 至 50 000 1 000
从 50 001 至 100 000 1 500
从 100 001 至 300 000 2 000
从 300 001 至 500 000 2 500
从 500 001 至 1 000 000 4 000
从 1 000 001 至 2 000 000 6 000
超过 2 000 000 - 10 000

(2) Depending on the degree of complexity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spute and the time used for its resolution, upon request of the presiding arbitrator or of the sole arbitrator,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Bulgari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may increase the amount of remuneration of the arbitrators but with no more than 50% of the above table.

根据争议内容的复杂程度和解决的时间,应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要求,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庭长可提高仲裁员的报酬,金额不超过上表的50%。

第13条 仲裁员的报酬应自签署裁决之日起30天支付。任何拒绝签署裁决的仲裁员无权获得报酬。
第14条 应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请求,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秘书长应当提交本案件所发生费用的账户。在提出裁决后,秘书长签名并盖上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印章加以验证并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该裁决。
第15条 仲裁员可以请求提前支付津贴以足敷开支他/她参与诉讼而产生的费用。这种提前津贴的金额由工商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庭长决定。
第16条 用于支付费用的提前津贴未用完金额应退还给已支付预付款的双方当事人。

第五条中提及的250美元不受退款的影响。

第17条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秘书长,针对个案的“特别”仲裁,由仲裁庭庭长为秘书长任命一名速记员来记录法庭的听证会纪要,翻译员的报酬应是保加利亚货币,根据当前保加利亚共和国现行关税和条例进行计算。
第18条 (1) 基于当事人与“特别”仲裁的仲裁员之间达成的协议,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尽可提供与“特别”的仲裁程序相关的一部分行政服务。

(2)在这种情况下,由仲裁庭的行政服务范围和行政费用的数应经协定来确认,如上一段中所述。

行政性收费,仲裁员的报酬,以及专家意见或仲裁庭收集其他证据的费用应存入保加利亚商会仲裁庭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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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由保加利亚工商会执行委员会所采用

基于保加利亚工商会法令的第9 (4)条第2项

在会议期间,与1989年1月17日举行,根据纪要第1号决议。